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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10倍赔偿真的合理吗?如何看待打假市场乱象

互联网 来源:江苏早报    时间:2019-04-11 11:00

判断个人是否为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所保护的消费。

因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

《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法》第二条不是给消费者下定义,而是明确该法的调整范围。这可以从《消法》第六十二条得到印证,该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本案上诉人韩某购买的涉案红酒是生活资料,因而他就是《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关于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消费者打假有指标吗?

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

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每一起消费者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

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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