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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最新政策 上海公积金缴存基数4月1日起调整

转载 来源:江苏早报    时间:2019-03-16 13:04
上海公积金最新政策调整

2月14日,记者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2019年4月1日起,上海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将开始调整。

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将由201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将于2019年4月1日对外公布执行。

近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2019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8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2018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要求,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9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上,《通知》明确,2019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的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一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为提高办事效率,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各单位可从2019年4月1日起登录上海公积金网的基数调整专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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